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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让女儿替人成人高考被发现
发布:管理员 时间:2021/11/13 阅读:632 次

哈尔滨男子丁某某找朋友张某甲(女),让张某甲帮助其朋友吕某某参加2020年全国成人高考,结果张某甲因自己学习不好,让女儿桂某某帮忙替考,被监考老师现场发现。

11月12日,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三名被告人的起诉书。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丁某某、张某甲、桂某某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(四)项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起诉书显示,2020年10月22日,被告人丁某某(40岁)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甲(51岁),让张某甲帮助其朋友吕某某参加2020年全国成人高考的考试,张某甲以自己学习不好为由,表示让自己的女儿被告人桂某某(29岁)替其考试,后将桂某某的手机号通过微信发给丁某某。丁某某通过手机号码添加了桂某某的微信,并允诺桂某某参加考试会支付三百元感谢费用。桂某某同意参加考试,但未收钱,表示考过了之后再说。2020年10月23日下午,丁某某将吕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交给张某甲,由张某甲转交至桂某某。2020年10月24日桂某某在替吕某某参加英语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,考务办报警后桂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,张某甲于同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,被告人丁某某于同年1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。

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丁某某、张某甲、桂某某系共同犯罪,均系主犯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、二十六条规定处罚。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。被告人丁某某、张某甲、桂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丁某某、张某甲、桂某某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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